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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发〔2007〕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30

施行日期:2007-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00)9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活动工作经费、招商局专项工作经费、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经费。

第三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年市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0.8%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管理。

第四条 使用黄冈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办事,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实行归口管理。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四)保证重点项目,注重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重大招商项目经费。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和经贸洽谈活动的费用,参加活动的市直单位人员工作经费。

(二)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原则上每个重点项目专班只申报一次工作经费,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个别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商局专项经费。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市招商局招商项目经费实行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其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客商来访考察接待费用、各类宣传推介费用、招商局外出招商活动经费、市领导对重点项目的考察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四)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

(五)招商引资费用支出标准按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标准核定。

三、报批和拨付

第六条 各种招商活动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方案,内容包括:地点参加人员、时间、引资活动的目标、效果要求、经费预算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单位申报的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重大项目来不及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可由市财政预拨部分经费,待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据实结算拨付。

第七条 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工作经费与招商引资实际绩效挂钩。招商引资单位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先按其所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70%预拨,待取得具体招商成果后,按规定拨付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没有具体招商成果的,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自己承担。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由市招商局按市政府颁发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年初预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驻会制度。

第十一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监督。

(一)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招商活动结束后20日内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本次资金使用情况及招商成果的书面资料,凡不报送书面资料的,不拨付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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