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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4-03-20

施行日期:2014-03-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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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直接融资步伐,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融资包括:企业首次上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不包括向大股东增发)、股权挂牌交易、私募股权基金投资。

第三条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奖励标准:

(一)企业首次上市奖励标准:企业成功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一次性共奖励50万元。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企业首次上市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二)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奖励标准: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企业成功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也称“四板”)等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引进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业奖励标准:对落户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我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可参股不超过20%。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所托管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均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第四条 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奖励标准:企业成功上市后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募集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因上市或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所发生的地方税收,以及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采取先缴后奖的方式,待企业上市或挂牌成功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奖补。具体操作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建立企业上市和利用“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融资的奖励约束机制。企业未能上市或挂牌、上市后将注册地外迁、违反规定获取政府奖补各项资金等情形的,依法取消并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奖补等各项资金。

第七条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奖励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市企业,申报县区奖励资金的,应向县区政府、管委会申报,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市级奖励资金的,应向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核实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出具核实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八条 池州市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每年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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