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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09-30

施行日期:2013-09-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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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市级牵头、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容环卫责任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区域内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同时负责督促检查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区(包括谯城区、亳州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下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卫生保洁、居民区、沿街商铺和单位垃圾收集,并将收集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同时负责与本辖区市容环卫工人签订管理责任书。

  住建、规划、环保、交通、工商、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二、环卫设施建设和配置坚持“分级负责、建管一致”的原则。市级负责环卫专项规划编制,指导监督落实环卫设施建设和配置,并负责市垃圾处理场建设和管理;各区负责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垃圾收运设施配置,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冲洗,沿街收集推行“桶装车载”模式;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

  三、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无乱堆乱摆,无乱披乱挂,无乱停乱放,无乱搭乱建;无擅自占用绿化带、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丢)倒垃圾(粪便),无乱泼污水,无积水、污迹,无抛洒渣土,道路无晾晒物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环卫设施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定时、定点投放。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帐,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由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至规定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无缺损,安装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面招牌、遮阳雨棚、卷帘门、晒衣架以及阳台封闭等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行为,阳台、房顶无堆放垃圾、杂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按属地管理,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其中产权归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镇、管理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停车场、公交场站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公共绿地(不包括道路上的花坛和绿化带)、河道水域及岸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已出让或划拨尚未开工的地块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拆迁地块由辖区街道(镇、管理区)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确定有争议的,由市容环卫责任区所在地的城管执法部门指定;市容环卫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确定。

  五、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实施处罚。

  辖区内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不予监管或不及时监管的,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可直接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管理部门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可依法直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和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管理部门,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六、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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