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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部门: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3-11-22

施行日期:2013-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促进税收收入又好又快增长,依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3〕10号)文件有关规定,本着“量化、简化、硬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各涉税部门工作实绩。

  (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根据各涉税部门承担的协税护税责任,公开公正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坚持奖惩结合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充分调动各涉税部门和信息联络员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联络员。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责任落实、信息传送、协作控管等三个方面。

  (一)责任落实(30 分)

  各成员单位能将综合治税工作责任落到实处,明确有分管领导和信息联络员,有具体工作措施等。

  1.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导工作成效显著,满分5 分。

  2.明确信息联络员,联络员工作扎实,满分5 分。

  3.按时参加有关协税护税工作会议、座谈交流会,满分20分,缺席一次扣2 分,最多扣20 分。

  (二)信息传送(50 分)

  各成员单位信息联络员,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涉税信息,确保涉税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按规定渠道及时报送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准确性:提供的涉税信息资料要与规定格式相符,错误一次扣2 分;信息要真实、全面、完整,错报或漏报一次扣2 分。

  2.及时性:超过规定期限传送信息资料的,一次扣2 分;应报未报的,缺报一次扣5 分。

  3.有效性: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经税务部门分析比对后,直接形成税源增长点的,视贡献大小给予1-5 分的加分奖励。

  (三)协作控管(20 分)

  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进行税收控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工作。违反下列规定的,一次扣5 分;无违反以下规定情形的,年终考核视情况给予1-5 分的加分奖励。

  1.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登记和变更时,要严格审查纳税情况,未从财政、税务部门取得完(免)税凭证的,依法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

  2.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对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税费等相关手续要严格审核把关。

  3.公安部门(含交警支队)、交通管理、海事部门在办理车辆船舶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时,对车辆购置税、船舶使用税、车船税完(免)税手续要严格审核。

  4.科技、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享受各类科技、福利、就业保障及校办企业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卫生部门发放民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准确界定是否为营利性机构;教育、人社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时,要及时按要求填报数据。

  5.烟草公司于每季度终了10 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上季度卷烟批发(分户)信息。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终了10 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上季度医保定点医药经销企业医保卡刷卡信息。

  7.财政、物价部门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税收协作控管要求。

  四、考核程序

  (一)协税护税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统计各成员单位上报信息情况,结合考核标准,按照信息报送周期进行记录,年末根据记录情况和评分标准进行统分。

  (二)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协税护税工作考核结果,拟定奖惩意见,报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市政府批准兑现奖惩。

  (三)市效能办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监察范围,定期开展督查。

  五、奖惩措施

  (一)市财政对综合治税工作成员单位每年安排1万元工作经费,其中每个月补助综合治税工作信息联络员200元。

  (二)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1.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前15 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其中:前5 名的单位各奖励3 万元,第6 名到第10 名的单位各奖励2万元,第11名到第15 名的单位各奖励1万元,其中5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

  2.对年度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联络员予以通报表彰,对表现优秀的前15 名联络员给予每人3000元的奖励。

  3.根据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形成的新增税收贡献情况,经核实后,年终按市本级实际所得,对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4.对委托代征的单位,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代征人员补助和代征业务费支出。

  上述奖励列入财政预算。

  (三)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不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不按规定把关控制,不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导致税款流失的,按流失税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责任部门或单位的行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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