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4
施行日期:2003-09-04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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