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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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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24

施行日期:1995-05-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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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    对虹桥国际机场代市政府向旅客收取的“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费”,亦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5号    据反映,一些民航单位认为由机场向中外旅客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过去属于免税项目,实行新税制后并未具体明确对该项目停止免税;旅游发展基金属于为财政代收款项,因而拒绝将这两项收费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税免税规定也一律停止执行,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关于纳税人代收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缴纳税款。为了维护税制的统一规范,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各地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对于一些民航单位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将这两项收费应纳的营业税补缴入库,对于仍然拒绝缴纳的,应依法按照抗税予以严肃处理。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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