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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1996)2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5-16

施行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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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分局: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2号《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称: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收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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