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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民航公安机关《临时乘机证明》手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云南省计委

发文字号:云计收费(2001)4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15

施行日期:2001-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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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云南省管理局:

你局《关于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核价及收费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请示》(云航字[2001]10号)收悉。为方便旅客,并确保空防安全,根据民航总局关于对因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的乘机人员可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由民航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乘机证明》后,方可购票、登机的规定,鉴于你局下属公安机关在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时收取的手续费已经省财政厅、省计委云财规[2000]4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我省民航公安机关《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份25元(含办理《临时乘机证明》所需人工、材料、照相、核查电话等一切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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