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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民航系统实行行业统一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计价检(2001)5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08

施行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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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航空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和自治区计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新计价检[2000]1582号),自治区决定对民航系统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民航系统实行全行业统一明码标价,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标价签、价目表、标价牌等(含滚动式电子显视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二、明码标价的范围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的客、货运输业务及相关的服务收费、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具体是:        (一)客运票价和货物运输价格(含各售票点及区外各航空公司驻疆售票点);        (二)客运的机场建设费及客、货运输保险费(自愿);        (三)客运候机大厅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        (四)停车场收费;        (五)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标准;        (六)货物、行李运输前的包装、打包费及其它收费。

三、明码标价的式样        自治区民航系统实行行业统一明码标价的式样可参照本文第一条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乌鲁木齐管理局,可根据民航行业的特点,设计具有行业特色的标价签、价目表、标价牌等(含电子显视屏),经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审核监制后,由民航局(或企业)自行印制。

四、本通知从2001年6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民航系统的经营者开展一次明码标价的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的,将按照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检(2000)1582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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