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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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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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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8〕34号

湘潭县、韶山市、雨湖区人民政府:    为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电煤供应,缓解煤电矛盾,认真贯彻《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08〕12号)“关于从2008年5月20日起在全省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精神,确保开征工作在我市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湘潭县、韶山市、雨湖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湘政发〔2008〕12号文件和全省调煤保电及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成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确保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到位。    二、我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除省级煤矿企业外,按属地原则,分别由湘潭县、韶山市、雨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含焦炭,下同)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吨35元。其中:每吨5元留用,其余每吨30元按省规定直接上缴到省财政。    三、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省政府规定按时开征,不足额上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不及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工作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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