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2009年、2010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分别是550万吨、570万吨、600万吨,将其分解到各县(市)、区及重点用煤单位(分解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用煤单位负责,根据各自推广使用任务制定切实可行方案,2008年5月15日前分别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每月5日前将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月报表分别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落实优质低硫煤炭煤源有困难的企业,要及时提出,市工促局帮助协调解决。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08年5月15日前分别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每月5日前将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月报表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报表样式见附件2)。密切监控,认真解决优质低硫煤炭的供应、经销、使用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三)市工促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组织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工作。 1?积极与山西、陕西、内蒙古、神华集团等煤炭供应企业沟通,争取优质低硫煤炭的年供运计划不低于500万吨。协调煤炭经营企业与推广任务范围内的煤炭市场签订低硫煤炭供销合同。 2?加大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力度,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对经销超标煤炭的持证销售单位,按照《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的,依法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依据《煤炭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动态和信息。 3?督促石环公路以内煤炭经销单位的储煤场全部搬迁至石环公路以外。“1+4”组团以内所有煤炭经销单位储煤场采取防尘网或遮盖、洒水、围挡等防尘措施。对没有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煤场,不予换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对用煤单位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监督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用煤单位每月抽检2次以上,其它用煤单位每月抽检1次以上。对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市工促局。 (五)市工商局负责,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及时进行查处。对市工促局查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六)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市工促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七)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推进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二环路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每年7月底前落实优质低硫煤炭来源,9月底前指导辖区二环路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采购,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比例确保达到90%以上。 (八)10家市区集中配煤场负责,充分发挥销售主渠道作用,对使用6吨以下燃煤锅炉单位推行集中配煤,签订供煤合同,并到市工促局确认,加盖低硫煤确认章。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炭的采供情况分别上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市优质煤炭储备配送中心负责,采暖期内保证库存5万吨以上,以备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方案。 (九)各县(市)、矿区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扩大优质低硫煤炭的供应渠道。初步确定的集中配煤场名单,5月底前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审核备案。符合条件(具体设立条件见附件3)的,市工促局负责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专门机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4月底前报市工促局和市环保局。 (二)责任目标。为确保优质低硫煤推广到位,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低硫煤供应单位、重点用煤单位一把手签订责任状,细化责任,明确目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三)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使用优质低硫煤炭对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用煤单位和群众自觉燃用优质低硫煤炭。 (四)监督检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用煤单位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努力建设规范有序的煤炭市场。 (五)考核验收。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考核,对各县(市)、区及用煤单位落实情况实行月统计、月通报、年终总评办法,对各县(市)、区及单位的工作进度进行通报,督促工作进展。年底前,要将总评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拖沓、未能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石家庄市2008年-2010年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使用任务分解表 2?优质低硫煤炭使用月报表 3?集中配煤场设立条件
附件3 集中配煤场设立条件 一、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面硬化,面积不小于8000平方米,有正规的进货渠道; 四、配煤设备齐全; 五、有基本的化验检测设备,并配有专业资质合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