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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唐政发(200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4-23

施行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

唐政发〔2008〕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地方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加强地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确保我市地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局、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省发改委等5委(厅、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06]832号),省国土资源厅等13厅(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整合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07]9号)。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1、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或浪费资源的煤矿,关闭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情形之一的煤矿。   2、分步实施整合。2008年底前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必须参与整合,2009年底前年生产能力15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必须参与整合,2010年全市地方煤矿的生产能力全部达到15万吨(含)以上。   3、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的本质安全程度。矿井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   4、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生产规模。整合后的地方煤矿生产规模一般不低于15万吨/年(含)。   5、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煤炭资源整合是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合法矿井或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正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井。   2、年生产能力9万吨(不含)以下的煤矿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至15万吨(不含)的煤矿,企业自愿整合的,可以纳入资源整合的范围。   3、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已经废止或被注销、吊销的矿井以及已关闭或属于16种应关闭范围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此类矿井原矿区范围内的煤炭资源,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且符合整合条件的,可以由合法矿井予以整合,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4、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并依法予以关闭。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坚持独立资源设置独立矿权的原则,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进行。   2、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设置一个采矿权。   5、整合后形成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等5委(厅、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06]832号)精神,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手续,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三、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程序   1、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委托石家庄煤炭设计院,分别对全市境内的煤炭资源和纳入资源整合的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储量核实,核实结果作为编制整合方案的依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报市政府组织国土、安监、发改、煤监等部门审查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方案中明确直接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关闭。   2、资源整合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3、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确定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设立的法人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纳入整合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重新设置采矿权,在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向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5、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规定程序规定报批。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6、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准(或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7、资源整合的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核准)部门或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8、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监督管理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市政府成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辛志纯任组长,副秘书长张洪山、国土局局长陈惠中任副组长,国土、安监、公安、工商、供电、省煤监局冀东分局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资源整合工作。   2、严格标准,严格监管。对已关闭但非法组织生产的煤矿或符合16种关闭情形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井规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停止建设,重新核实资源储量、确定规模。对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非法组织生产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3、完善措施,加强施工监管。有关部门要加强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为竣工投产奠定基础。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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