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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发改政策[2004]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4

施行日期:2004-02-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处室、省直委管单位、委属各单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已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现离付诸实施只剩5个月的时间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保障。国务院领导和国务院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2003年11月6日下午温家宝总理主持学习行政许可法,在讲话中就该法的贯彻实施做了指示。2003年9月2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针对《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国务院法制办己于2003年10月23日召开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国务院在2004年元月6日召开全国省长会议,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我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2月25日召开“全省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会议”,卢文舸副主任做了讲话并部署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于2003年11月13日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预备会议。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省政府又于2月2日召开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省级各部门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各市长、县长参加会议,章猛进常务副省长主持会议,吕祖善省长讲话。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和毛光烈主任在《关于我委近期做好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准备工作的建议》上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也对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在一定意义上是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计委作为政府的综合管理部门,责任更重。省政府要求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更加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委应按照“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以此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调节、监管和服务体系框架。

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是:以行政许可法实施为契机,以依法行政和“四个转变”为基本要求,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建设与“五个统筹”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综合部门为目标,把清理许可和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建章立制有机结合起来。

二、工作安排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1、举办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行政许可法,拟请浙大法学院胡建淼院长、省政府法制办郑志耿主任主讲一课,中心组开展讨论。中心组学习可扩大到处长。

2、拟请毛光烈主任给全委干部、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作一次实施许可法和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的专题讲座。

3、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纳入委“四五”普法重要内容。依托委干部培训中心,对市、县计委领导班子和处、科负责人进行轮训。学习行政许可法,并结合计委职能转变,对投资体制改革等工作进行研讨。

(二)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2月下旬,由委领导主持召开行政许可规定清理工作会议,具体部署清理工作。所有有相关审批权的处室负责人和有关委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2、抓紧做好行政许可统计和清理工作。有行政许可权的处室要对现有行政许可情况做一次统计。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委现有的21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复核,逐项提出处理意见。能够通过改革调整的要调整,需要保留的,向省人大或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这项工作4月底完成。

3、加强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各专业司局的工作联系。对于一些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积极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提请国务院拟定决定时,一并考虑地方计委的工作需要。

4、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的要求,对由我委作为执法主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行政许可清理。地方法规两件:《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政府规章两件:《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对我委行政许可确需保留的项目,可利用修改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机会,依法确认行政许可。这项工作2月底前完成,修订建议分别报省人大法制委和省政府法制办。

5、清理与行政许可不一致的文件。我委文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或废止。这项工作4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报省政府。

6、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和行政许可收费依据进行清理。

(三)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

1、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再做一次修改,提请省政府尽早审议颁布实施。并相应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操作规范的准备等。

2、依照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颁布核准目录,完善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并解决好计委系统以及其他部门之间“属地受理、分级备案、全程服务、完善监管”的操作规程,组织培训。4月1日起,选择部分市运行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7月1日起,在全省运行。

3、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网上并联审批系统,规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综合的项目库和专家库。

4、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进程,研究建立通过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投资项目储备库、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评估论证、专家评议、民主听证、集体决策、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这项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分轻重缓急,提出我委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年度计划,逐步研究并颁发具体文件;成熟一项实施一项,逐步完善对全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

三、组织领导

1、成立由委领导参加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为了将贯彻实施工作和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建章立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可由委改革工作小组承担。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负责人。领导小组组长由毛光烈主任担任,各位委副主任担任副组长。

2、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时间紧、任务重,各处室和委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委处室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要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落实责任,按时完成任务。

3、加强与各市、县计委(局)联系和沟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计委应当加强对下级计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下级计委应当主动协助上级计委实施监督检查。加快建立计委系统行政许可层级监督制度。

附件:

一、我委行政审批职能的基本情况

经省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我委共保留审批事项21项。其中审批事项10项,审核事项10项,核准事项1项,具体情况如下:

1)审批项目

(1)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专项计划

(2)非国家审批的省级及省投资(含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其他财政性基建资金;国债资金;国有投资公司投资的项目,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含党政机关办公楼)

(3)非国家审批的省级及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党政机关办公楼)

(4)非国家审批的省重大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

(5)非国家审批的省重大项目初步设计

(6)国外贷款、境外投资限下、外商投资限下限制类和省限上不需要国家平衡的鼓励类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

(7)国家限下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基建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

(8)重点工程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9)省重点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

(10)省财政补助修建山区县公路项目审批

2)审核事项

(1)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2)报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

(3)报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批的外商投资、国外贷款项目

(4)报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

(5)报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批的专项类项目

(6)省重点项目

(7)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8)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9)发行企业债券(产业基金)

(10)原以工代赈配套资金转用安排的下山脱贫项目

3)核准项目

高校招生计划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据初步统计,上述21项许可事项只有3项是有省政府规章《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为依据的。其余许可事项主要以国家计委文件、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文件《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发1998年2号文件)等为依据。

二、国家发改委审批事项基本情况

国家发改委根据原国家计委行政审批清理意见,现在保留的审批事项有57项,其中有法规和行政法规依据的仅26项,其中包括21项价格审批,也就是说与投资项目、规划计划、外资利用、高技术产业等宏观调控职能有关的重要审批事项都没有法定依据。就此国家发改委马凯主任批示:“兹事体大,时间紧迫,必须引起各司局高度重视,抓紧工作。”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是许可法调整范围。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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