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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4]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2-28

施行日期:2004-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一)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

(二)邀请有关法律专家,给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作行政许可法知识专题讲座。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三)组织全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由市法制办负责。

(四)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

(五)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公务员知识更新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上岗培训内容。由市人事局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一)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在主要报刊设立专栏,刊登专题文章,解答专题问题。由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负责。

(二)2004年6月中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市法制办、司法局负责。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内容在金华日报刊登。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

(四)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由市司法局负责。

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规定、实施机构和收费依据的清理

一是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级、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要编制目录,附上法律依据,上报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确定后由本级政府予以公布。此项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

二是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凡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自行增加许可条件、增设许可环节的,都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市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设定的行政许可由市法制办负责清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出台政策文件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由各地各部门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此项工作在5月底前完成。

三是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以行政机关内设处室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不按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此项工作由各级编办会同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落实,在6月上旬完成。

四是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项工作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组织清理出涉及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和依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收费项目,予以停止执行。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其项目名称、收费标准,都要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在6月上旬完成。

四、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市、县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以上工作由市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第二季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2004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同级法制办备案。

(五)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市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市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系统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把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安排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岗位上。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行政许可收费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四)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五)市法制办要切实承担起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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