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点等重点场所停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洛政(2006)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9

施行日期:2006-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重点娱乐场所车辆停放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提高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内机动车车辆停放和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各类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公共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四、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停车场管理责任、管理制度及投诉举报电话;

(二)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交通。

六、道路两侧自行车停放由各区公安分局管理;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由各区城管环卫部门管理,落实门前“四自一包”责任制。

七、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未按要求配建能够满足消费者停车需求的停车场,导致消费者车辆需占用慢车道停放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地勘察,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设置临时停车场或限时停车泊位;

(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装统一的标志标牌并施划停车泊位线;

(四)临时停车场(泊位)由各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管理或移交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八、驾驶员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有序停放。

九、宾馆、酒店、旅游景点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停车经营者应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

(二)必须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停车管理工作;

(三)管理人员规范引导、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做到排放有序、方向一致;

(四)保持停车场内整洁卫生;

(五)维护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造成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六)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并出具票据。

(九)对管理混乱,车辆停放无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停车场移交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以达到管理规范,停放有序。

十、机动车驾驶人在占用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

(二)拉紧手制动器、锁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十一、在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依法赔偿。

2006年9月9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