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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办发[1999]6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03

施行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提高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的使用率,方便各类企业使用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类别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凭出口合同向企业所在地签证机关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关于加强对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36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外经贸部不再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管理的有关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外商投资企业不享有该类别的分配资格,不参与该类别配额的分配。

四、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有关企业,鼓励企业用好用足配额。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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