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外经(1999)12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17

施行日期:1999-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6〕44号文件、财政部(87)财工字第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各项补贴标准和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政府京政发〔1986〕147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房租补贴30元、各项价格补贴30元。

二、所有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一律将其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国家对职工的房租补贴30元留给本企业中方,作为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建造、购置、修缮中方职工住房费用,不再上缴财政部门。

三、凡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月起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30元,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

四、除第三条所述两类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按每月每人30元的标准,上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企业免缴共各项价格补贴。缴款方式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仍按(86)财合资字第268号文执行。

五、本通知自1986年10月份起执行。1986年9月(含9月)以前应缴的各项补贴,仍按原标准清算上缴。

北京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