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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机行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农机[2008]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8

施行日期:2008-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市农委要求,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迅速有效地处置农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市农机化办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农机行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

上海市农机行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组织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准确发布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农机化办成立市农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构成如下:

组长: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主任项冠凡

副组长: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朱增有

成员:市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夏海荣

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站长汤发明

市农业机械研究所所长吴福良

市农机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孙月星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胡栋梁

办公室主任:朱增有(兼)

副主任:颜建中

成员:冒静涛、许江明、袁益明、金胜杰、吴洁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指挥和协调全行业较大和重大突发性突发事故的处置;参与市农委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处置工作;制订农机行业突发事故处置总体预案并组织综合应急演习。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承办领导小组授权的突发事故处置工作;汇总分析信息,为突发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服务。

三、预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农机化办突发事故统一报警电话:23119595(值班电话)

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应设立突发事故报警电话。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办关于加强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通过强化值班制度、培训值班人员,广泛收集可能造成农机突发事故的信息。信息报告要规范、准确、真实。重特大事故应同时上报市农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报警电话:63584536)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警电话:23115300,962266)

(二)预警和预警发布

各单位在掌握发生突发事故的情况后,应迅速通过报警电话上报;事故主管单位应科学分析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分析结果;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态扩大。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按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Ⅰ)、重大事故(Ⅱ)、较大事故(Ⅲ)、一般事故(Ⅳ)。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分级响应

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处置。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较大和重大突发事故,由市办领导小组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处置。主管单位领导接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3、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领导接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在1小时内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市办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进行救援。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三)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办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根据突发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和主管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援助范围等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经核实审查无误后上报市农委突发事故处置指挥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工程、交通保障

1、各单位要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正常工作,确保事故突发时通讯通畅。

2、各单位加强水、电、气等工程维护,保证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

3、指挥系统要能够调用必要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救援器材日常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确保事故突发时车辆能正常使用。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依据职能组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专门队伍,配备足够人员,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开展突发事故应对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处置水平。

(三)经费保障

本市农机行业要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各单位要保证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社会动员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组建突发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

(五)技术检测保障

各单位加强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产品库房和油料库房消防、农机田间作业等重点环节的事故突发预测预报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点是事故防范、紧急应对和正确处置等基本常识和技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

2、市农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行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本行业突发事故处置人员的技能业务培训,由市办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3、各单位每年要分期对专职、兼职事故处置和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七、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农机化办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和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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