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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宝政发(200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0

施行日期:2008-03-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2号)文件精神,我市各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着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实行站司分设、政企分开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一些地方的落实情况看,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不够彻底、不够到位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种子公司移交任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剥离出来的市、县种子公司,要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市、县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积极稳妥有序地搞好移交工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创造条件及时接收。移交工作必须在3月25日以前完成任务。农业、国资部门要搞好衔接,切实加强对种子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正常运行,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良种,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二、切实保障种子管理机构经费。市、县(区)要将种子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及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种子市场供应。

四、建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督办机制。市上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县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包片督查,各县区也要开展自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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