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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1-14

施行日期:2008-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科学设置机构、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工作重点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的机构。结合我区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等行业特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及实用技术组装集成与推广普及,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牧渔业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湿地)、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及处置,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存和扩繁,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节水灌溉、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抗灾救灾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等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规划布局指导、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等。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按行业对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职能优化设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按照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还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选择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方式,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六)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县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跨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按程序审批,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八)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学历,并取得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应低于80%.各级涉农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责任。建立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落到实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教育培训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十)创新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到位率。各地要根据当地生产需求,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要利用农业服务热线、“三电(电脑、电视、电话)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科技特派员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搞好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率,探索建立新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模式。

三、强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保障

(十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农口部门预算安排的重大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业灾害监测与处置、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等项目经费和推广经费要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倾斜,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

(十二)不断改善推广手段。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整合现有资产及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在农业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根据新机构的设置情况妥善处置。属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处置,原则上应按上一轮机构改革前原权属重新划分。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多样化技术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行为,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

五、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领导

(十六)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与建设顺利推进。

(十七)搞好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等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积极做好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各级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确保当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2008年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调查研究,为改革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全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十九)稳步推进改革。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舆论宣传,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争取更大作为。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与建设过程中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严格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纪律,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严肃查处改革与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因素,确保改革与建设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

2008年3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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