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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春耕生产农用柴油供应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农明字(2008)第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0

施行日期:2008-03-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了保障春耕生产农用柴油供应,做好灾后重建恢复与春耕备耕作,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春耕农用柴油供应工作

春耕生产是夏粮丰收的基础,是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农业抗灾减灾和春耕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从支持“三农”工作、促进全年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出发,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做好柴油资源调配和供应,满足农业生产用油需求,确保春耕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主动工作,保证供应,努力解决农业机械加油难问题

春耕生产时间紧、任务重,农业用油量多。各地石油供应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做好农业用油供应准备和服务工作。要提前筹备,合理调度,安排好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乡镇加油站资源,做到足量、及时、优质服务,方便农民,满足农业机械生产用油需要。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春耕生产农用柴油供应工作检查指导,避免出现农业机械因缺油而延误作业的现象发生。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石油供应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沟通农业生产用油需求与供应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农业用油不断档、不限量,为夏粮丰收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检查,稳定价格,切实维护农用柴油供应市场秩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巡查,加大对农村供油站点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擅自提价、价外加价(收费)、短缺数量、抬级抬价以及倒买倒卖、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稳定春耕生产期间的农用柴油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加强供应管理和价格自律,保证油品质量,发挥好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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