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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31

施行日期:2004-03-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我局《关于贯彻?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审核,现将认可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体化工专用码头

1、原以公告形式核定的码头,其中厦门博坦石油化工码头、鹭甬石湖山石油化工码头、升汇码头、鑫海油码头及厦门港东渡19号泊位等五家单位给予认定发证,作业货种以原公告核定的货种为准。

码头如要装卸新增货种,一旦其危险等级高于现有货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后方可作业。

二、集装箱码头

港务集团海天码头、东渡1-2号泊位,象屿码头,国际货柜码头,给予认定发证。作业货种除第一类爆炸品、剧毒物品和第七类放射性物品不能装卸外,其他各类原则上可以装卸。

各单位要按照申报材料所指定的专用区域进行堆存,并严格管理,专用区域不能随意变更。

三、散件杂货码头

东渡码头、同益码头给予认定发证。

东渡码头作业货种为硫磺,同益码头作业货种为第3、6、9类危险货物。

四、集装箱场站

港务集团物流公司堆场给予认定发证。

在审核中发现,有些单位的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显滞后,希望这些单位对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抓紧补充完善,以适应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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