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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货车运输秩序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济南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济公通[200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1

施行日期:2004-04-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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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大型货车交通运输秩序,确保市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良好的治安交通环境,加快建设“平安济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型货运汽车上路行驶必须证照齐全,喷涂门微和车辆放大号。严禁无牌无证上路以及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号牌;严禁以各种理由偷逃税费。严格遵守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每日七时至二十一时,禁止在二环路以内(含二环东路)的市区道路上行驶。确需进入市区的,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专用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二、在二环路以内的市区道路上,大型货运汽车须在大型机动车道以内行驶,不得占用小型机动车道和超车道,严禁闯信号、鸣喇叭,严禁乱停乱放妨碍交通。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县(乡)道路上,须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超载、超速或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风窗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放置、张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标志、标牌。

四、车辆进入市区或驶出工地应提前清洗,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禁止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达到报废车限或非法拼装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严禁涂抹、遮挡机动车号牌。

五、车辆须按规定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尾气检测,尾气检测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

六、装载货物须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渣土、废料等易散落的物品时须封盖严密,严禁洒漏、流落、飞扬。倾倒土石或建筑垃圾须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

七、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货运车辆装载运输管理,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督清洗,严禁污损车辆上路。

八、除国家法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卡拦截检查车辆,强行罚款或收取费用;不得闯卡逃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治安交通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或者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将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九、各运输单位、运输集体、运输业户和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税费,自觉服从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环卫、建筑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法管理。对违反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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