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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综合[2004]5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2

施行日期:2006-04-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交通局,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根据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2〕14号)及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按《技术规范》及其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工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实施车辆维护、检测、诊断作业。

二、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时间间隔执行维护作业。

(一)道路运输车辆的一级维护周期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出厂说明书没有作出规定的,按4000~6000公里或按每个二级维护周期内进行2~3次执行。

(二)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应按《规程》中所规定的合理维护周期执行,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三)《规程》中没有的车型和其他没有相应规定的车型按以下规定的行驶里程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出租汽车、载货汽车、小型及中型普通级客车15000公里,大型普通级及各类型中级客车20000万公里,各类型高级客车25000~30000公里。

(四)道路运输车辆一、二级维护周期应以行驶里程间隔为基本依据,对可统计行驶里程的营运客车必须按行驶里程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对其他不便统计行驶里程的运输车辆可按以下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出租汽车及额定载质量小于1吨的载货汽车6个月,额定载质量大于等于1吨的载货汽车4个月。

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甲、乙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护,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格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

四、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行竣工质量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前,维修企业必须使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并按规定送当地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质量抽查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各地对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抽查检测的比例应不低于25%,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应结合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抽查检测同时进行,对同一辆车的抽检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五、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道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将车辆的二级维护情况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自行保存有关车辆二级维护的备案材料,以备查询;个体运输经营业户也应及时将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等备案材料送到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机构审核备案,也可委托承担维护作业及竣工检测的维修企业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将备案材料报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二级维护备案的自动化。

六、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工作由车辆所属运输经营业户负责组织实施。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深入到车站、货场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车辆进行年度审验时,应严格审核车辆二级维护执行落实情况,并将二级维护执行率作为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之一。

七、各客运服务站应切实履行站管车的职能,协助政管理机构对车籍属当地的进站经营客车的二级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及时督促进站经营车辆按时维护,对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不得配客排班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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