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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告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琼府(2004)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3-31

施行日期:200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粤海铁路通道即将全线开通运营,这对于促进海南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二、严禁在站内、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和火车轮渡码头内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遗弃杂物。

三、严禁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乘船。

四、严禁在铁路路基两侧20米以内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五、严禁拦截火车和火车渡船,不准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勤务,不准围攻、打骂铁路工作人员和民警,不准在车站、列车、火车渡船及码头上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六、严禁盗窃、哄抢铁路运输物资。

七、严禁损坏路基和拆卸、毁坏、盗卖、收购铁路器材、车辆配件。

八、严禁击打列车和火车渡船,不准在铁路、火车轮渡航道上和港池内置放障碍物。

九、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

十、严禁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协助公安机关和铁路部门进行劝告和制止。对造成铁路运输中断或晚点,造成运输安全事故或人身伤亡,造成铁路设施、设备、运输物资损坏或污染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对违反上述规定而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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