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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04]1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9

施行日期:2004-08-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酒泉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酒泉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八月九日

酒泉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全省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酒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全市煤矿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各类煤矿53个,其中:县(市)办国营煤矿2个,乡镇煤矿51个;年生产原煤60万吨。

全市主要产煤县(市)分布是:金塔县有各类煤矿24个,年生产原煤10万吨;玉门市有各类煤矿5个,年生产原煤5万吨;安西县有各类煤矿7个,年生产原煤5万吨;肃北县有各类煤矿17个,年生产原煤40万吨。

全市煤矿各类事故中,尤以瓦斯、火灾、水灾、顶板和运输灾害事故危害最大,加之煤矿是井下作业,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其事故抢险救援难度最为困难。

(二)全市煤矿救护队情况

1、全市煤矿共有救护队4个,其中肃北县有煤矿救护中队一个,指战员24人;安西、玉门、金塔有煤矿辅助救护队各1个,共有指战员30人。

2、救护设施的配备情况。肃北县煤矿救护中队有氧气呼吸器20台,校验机一台,充氧泵一台,自救器20台,有害气体检测仪器8台。金塔县煤矿辅助救护队有氧气呼吸器12台,校验机一台,充氧泵一台,自救器15个,其它有害气体检测仪器6台。玉门市煤矿辅助救护队有氧气呼吸器4台,自救器6台,有害气体检测仪器4台。安西县煤矿辅助救护队有氧气呼吸器5台,自救器4台,有害气体检测仪器3台。

3、人员培训情况。肃北县救护中队已经培训发证的12人,金塔县辅助救护队已经培训发证的9人,安西县和玉门市的辅助救护队人员都未参加培训,要立即安排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三)应急救援服务区域划分

根据我市境内煤矿点多、面广、产量小、矿山间距离较远及路况条件差的特点,已组建肃北县煤矿救护中队,紫山子矿区、牛圈子矿区、红沟矿区辅助救护队。具体服务区划分为:肃北县煤矿救护中队主要服务于金庙沟、牛圈子、吐鲁等矿区;金塔县煤矿辅助救护队主要服务于紫山子、梧桐沟、七个井子等矿区;玉门市煤矿辅助救护队主要服务于红沟矿区;安西县煤矿辅助救护队协助肃北县煤矿救护中队搞好牛圈子矿区的救护工作。

(四)事权划分

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故所在地政府和煤矿企业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和组织实施,酒泉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职能划分

根据《全省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其主要职责:

1、全面指导、协调县(市)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3、帮助县(市)政府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检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7、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队伍

1、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为了有效组织事故抢险工作,市安监局、煤监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谢生虎同志全面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矿山救护队的业务管理,救护队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和发生事故时救护队的调动和现场指挥等。

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李福禄同志负责。

2、救护队现场指挥机构

煤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应急救援队伍

煤矿应急救援队伍以肃北县煤矿救护中队为主要力量,辅助救护队和煤矿其他工种协同、配合。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上报事故发生县(市)政府及酒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662505)、市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电话:2621723)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次死亡10人(含遇险10人)及以上特大事故必须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联系电话:0931-8822315)。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报至调度中心;一次死亡1-2人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至调度中心。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事故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五、应急反应

(一)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县(市)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县(市)政府和酒泉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发生重、特大事故所在县(市)政府领导和煤矿企业领导负责。

(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外援矿山救护队时,事故所在县(市)政府负责指挥和组织抢险救灾的负责人,向酒泉市安监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召请其他矿山救护队。

(三)酒泉市安监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指导、帮助县(市)政府进行煤矿抢险,并向酒泉市政府主管领导及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市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与调度,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矿山救护队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召请矿山救护的单位按规定支付救护费用。

(二)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以及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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