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经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暂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经电力[2004]1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0

施行日期:2004-08-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经贸委(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我委会同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制定了《四川省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暂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四川省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暂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四川省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暂行方案》。

一、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目的和意义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对地区和电力用户用电负荷、电量进行监测与控制的终端装置、传输信道、信息处理中心等装置和设备的总称。

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有效技术手段,对实现科学、有序供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对国家、社会、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均有利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电力紧缺时,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提高电力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在电力供需矛盾缓和时,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能够改善和提高对电力用户的服务质量,提高电力用户的用电管理水平。

二、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目标、要求、步骤

1、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负荷监测面,应达到本地区电网用电负荷的70%以上,其负荷控制能力应达到总用电负荷的10%以上。

2、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专变电力用户,均应安装负荷管理装置;所有新上专变电力用户,应在投运之前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趸售供电的所有关口,原则上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3、2004年年底前完成对用电容量在1000KVA及以上的冶金、钢铁、机械、建材等企业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同时完成主站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500KVA及以上电力用户的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2006年年底前完成315KVA及以上、500KVA以下所有专变电力用户的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

三、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

1、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应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安排,由有关各方共同投资建设。

2、安装在供电企业内的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安装在电力用户侧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所需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投运后产权属供电企业,终端装置费用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投运后所有设备的维护费用和设备更新升级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3、为确保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并降低系统费用,所需设备应采取统一公开招标方式,同一地区选用同一型号设备,便于组网和运行维护。

4、新装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应与电力用户配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运。对已经供电但应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电力用户,要按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安装、调试、投运。省电力公司应制定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工艺标准,保证终端的安装、调试质量,并报省经委备案。

5、接入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用户端开关,应由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选定,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接线位置。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分轮次接入相应开关(用户的保安负荷不应接入控制轮次),特殊用户的电力负荷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只监不控。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贸易结算用计量点的电能计量二次回路。

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1、各级供电企业负责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安装在用户侧的负荷管理终端的现场巡视和检验。省电力公司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电力负荷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及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可靠运行。

2、对安装负荷管理终端装置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要负责进行基本业务和终端使用的技术培训,保证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3、各级供电企业要配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负荷管理的定值,并经批准后向社会发布。供电企业要根据负荷预测信息,在报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启用相应的负荷控制方案。

本暂行方案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四川省经委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