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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莲河至浏五店道路蔡厝至浏五店段道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3-16

施行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莲河-浏五店道路工程蔡厝-浏五店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4]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翔安区农用地36.7883公顷(其中耕地25.60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翔安区新店镇洪厝村旱地0.06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后村村水田1.033公顷、旱地2.2863公顷、园地0.6402公顷、林地0.2304公顷、其他农用地1.31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8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32公顷、未利用土地0.1894公顷,蔡厝村旱地0.1391公顷、园地0.0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83公顷,安山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44公顷,刘五店村旱地1.7552公顷、林地0.08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64公顷、未利用土地0.2482公顷,东界村水田0.0604公顷、旱地4.7505公顷、园地0.388公顷、林地1.0376公顷、其他农用地0.394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0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685公顷、未利用土地0.167公顷,钟宅村水田0.923公顷、旱地4.2517公顷、园地0.6783公顷、林地1.0288公顷、其他农用地1.073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233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9969公顷、未利用土地0.0281公顷,洪前村水田3.7892公顷、旱地6.5505公顷、园地2.0937公顷、其他农用地1.996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75公顷、未利用土地0.713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42.823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作为省道201线莲河至浏五店道路工程蔡厝至浏五店段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36.7883 公顷计入厦门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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