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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3-16

施行日期:2005-03-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的请示》(狮政[2005]综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石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2.1184公顷(其中耕地31.16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石狮市宝盖镇坑东村水田0.138公顷、旱地2.321公顷、水浇地4.9137公顷、林地0.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3公顷,龙穴村水田0.117公顷、旱地15.5292公顷、水浇地8.148公顷、林地0.081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584公顷、未利用土地1.5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34.9024公顷,作为石狮市2005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石狮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石狮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2.1184公顷计入泉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石狮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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