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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白云山风景区限制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穗府(2008)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12-10

施行日期:200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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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白云山风景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游客的安全,现就进一步在白云山风景区实施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白云山南大门(双燕岗)起至西大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侧)的所有风景区专用道路列为限制机动车区域。其中南大门至明珠楼桃花涧上门岗为先限路段,桃花涧上门岗至西大门为缓限路段。

二、自2005年4月19日起,每天上午6时至下午5时,除执行特殊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白云山风景区环保电瓶车、白云山管理部门工作车辆以及经核定的驻山单位工作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先限路段。缓限路段在白云山西侧大型停车场建成使用前暂时允许通行。

三、需进入白云山限车区域执行特殊公务的机动车,应主动向白云山门岗值班人员说明,经确认后迅速放行;对非执行特殊公务的机动车,门岗应拒绝放行。

四、白云山驻山单位的后勤补给运输车辆和在白云山担负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的工程运输车辆,可以在上午9时之前、下午5时之后通行,其他时间禁止通行。

五、除白云山管理部门工作车辆和白云山风景区环保电瓶车、经核定的驻山单位工作车辆以及执行特殊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可以往来行驶外,其他机动车严禁逆向行驶。

如特殊情况确需逆行的;需报告白云山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行驶。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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