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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武平县捷文水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3-16

施行日期:2005-03-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

《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审批武平县捷文水库建设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请示》(武政文[2004]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武平县农用地50.67公顷(其中耕地1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武平县万安乡捷文村水田6.77公顷、旱地2.72公顷、林地12.42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1公顷、未利用土地4.17公顷,小密村水田7.23公顷、旱地2.48公顷、林地18.9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11公顷、未利用土地1.53公顷,上圳村林地0.105公顷、未利用土地0.07公顷,计征收集体土地59.96公顷;划拨国有其他土地5.24公顷,合计征收(划拨)土地65.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武平县平川河引水有限公司,作为武平县捷文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其中厂区用地0.175公顷、坝区用地0.132公顷、库区用地64.893公顷。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武平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50.67 公顷计入龙岩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武平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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