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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7)3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05

施行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泉政文(2007)191号和泉政文(2007)97号)和省环保局《关于调整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适当调整,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与面积不变。调整后保护区以泉州湾河口为主体,涉及惠安县、洛江区、丰泽区、晋江市、石狮市,保护区范围东至秀涂内侧与石湖内侧连线以内水域,南至蚶江水头,西至晋江大桥,北至惠安陈坝村。地理坐标为:24°47′21″~24°59′50″N,118°37′44″~118°42′46″E(见附图)。保护区总面积7045.88h?,其中核心区面积1278.62h?,占总面积的18.15%;缓冲区面积798.92h?,占总面积的11.34%;实验区面积4968.34h?,占总面积的70.51%.

二、泉州湾河口湿地是我国重要湿地之一,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尽快制定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真正把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要切实做好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和建设工作。按照批准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抓紧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勘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好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生产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旅游开发、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有关审批手续,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保护区的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功能区划图(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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