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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银管[2000]19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12

施行日期:2000-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我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导向作用,加强我行利率管理工作,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提高我行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总行在广泛征求各分行、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银行利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行要在《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具体情况拟订实施细则,特别是要就其中的利率通知环节、资金计划处与其他处室职能划分、利率授权、辖内资金利率制定等问题进行细化,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总行。

二、利率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行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辖内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各级机构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利率管理办法 2000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我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导向作用,加强我行利率管理工作,提高我行管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市场风险的能力,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境内各分支行及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全行利率管理的方针政策;全行利率管理方针政策的调整需要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行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根据中银发〔1998〕34号《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能配置》,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利率管理方针与政策,对全行利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全行在利率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合规性:全行利率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利率规定,严格执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确定的利率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

(二)效益性:作为商业银行,全行开展各项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增加利润,因此利率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真实核算利率成本和风险水平,制定科学的产品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利率管理权限,用价格手段控制盲目的扩张。

(三)竞争性:利率是金融产品的价格,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金融机构在同业竞争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利率手段,因此利率管理部门在确定利率水平、制定利率管理办法时,要在保证效益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业务部门的易操作性和竞争需要,共同提高我行利率报价的竞争力。

(四)保密性:利率工作中的利率调整、保本利率及定价策略等都涉及国家机密或我行商业机密,要加强保密,防范和抵制泄密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全行的利率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前后分离、相互协作;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由于利率是全行资金配置的重要杠杆,同时为了保证全行利率政策的一致性,利率工作必须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立足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进行统一指导。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是本行履行利率管理职责的具体执行部门,根据总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授权,在辖内行使利率管理职责,并结合辖内实际状况,制定辖内利率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前后分离、相互协作。为了防范操作风险并发挥部门分工优势,利率管理部门与业务操作部门应严格分工,利率管理部门负责利率政策的制定,但不得直接对客户报价,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对客户的报价,但不能自行制定利率管理的政策和利率的基准水平。利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利率政策信息传递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也应及时将市场、客户等相关信息反馈利率管理部门。

(三)差别授权,动态调整。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将根据各个业务操作部门和各分行的业务发展需要、自我约束能力、利率管理能力、业务发展潜力、保本利率水平等有差别地确定不同的利率管理权限,并根据实际管理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利率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并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管理在全行各项业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各一级分行利率管理工作要做到专人负责,在组织和人员上保障利率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在利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参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的讨论,保持与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本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和规定,转发并指导全行贯彻落实利率调整通知和有关利率文件规定。

(二)拟订本行的利率管理政策和办法,监督和检查全行执行利率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部门和分行的利率违规行为。

(三)制定我行各项计息业务的基准利率水平、定价方式、利率管理权限及控制调整办法,监督各业务部门和分行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报价;高效率地审批分行和各部门的超权限利率定价要求。

(四)制定我行本外币内部资金利率管理政策,根据我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的需要适时调整内部资金利率水平。

(五)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代为制定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

(六)负责我行利率风险管理,对我行资产负债中蕴含的利率风险进行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

(七)负责计息资产负债平均利率测算工作,作好利率成本分析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辖利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利率调研工作,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九)利率管理工作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一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在利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转发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下达的有关利率文件,结合辖内具体情况做好利率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解释、落实和反馈工作。对于利率水平和利率政策调整的文件,各分行应当在接到总行通知后24小时内传达到辖内所有相关部门和营业网点;对于辖内超权限的利率定价等事宜,应按总行规定的权限范围向有相应权限的上级部门申报。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确定的利率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辖内的实际情况,拟订辖内的利率管理实施细则,监督和检查辖内执行利率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辖内的利率违规行为。

(三)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拟订辖内的利率定价方式和利率管理授权形式、利率管理权限控制和调整办法,监督辖内各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报价。

(四)根据总行内部资金利率管理政策,制定和调整辖内内部资金利率管理政策和水平。

(五)配合总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对辖内资产负债中蕴含的利率风险进行识别、衡量、监测和管理。

(六)配合总行做好本系统计息资产负债平均利率测算工作,作好利率成本分析工作。

(七)配合总行做好全辖利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和利率调研工作,从理论上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八)总行要求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利率管理工作涉及全行的各个业务领域,因此全行各个业务部门都要遵照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及资产负债管理部确定的利率管理规定,积极配合资产负债管理部在利率管理数据收集、方案试行、利率政策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三章 利率定价及授权管理

第十条 利率定价管理系指利率管理部门确定业务部门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计息产品的价格制定方式、利率基准水平的确定、利率浮动的权限等,这些计息产品主要包括存款、贷款、证券、以及其他涉及利率的中间业务和衍生产品等等。

第十一条 总行及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在开展新业务之前,其中涉及利率问题的,须经利率管理部门审核定价、确定相应利率浮动权限后方可施行。总行及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在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时,其中涉及利率问题的,须经利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颁布。

第十二条 我行各项业务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各项现行规定。对于随着利率市场化而逐步放开的利率,须严格按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的利率授权管理规定和定价办法,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利率的定价或报价。

第十三条 利率定价根据“分级差别授权、动态考核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利率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盈利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保本利率等对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和部门,确定不同的利率授权,并定期对其利率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状况对其利率管理权限进行动态调整。为提高操作效率和灵活性,在本级授权利率范围内可自行与客户协商确定利率水平;但当与客户谈判的利率水平超过了本级的授权范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执行未经批准的超过授权利率的行为均为越权和违规。

第十四条 为防范操作风险,利率定价贯彻“前后分离、相互协作”原则,对具体客户的报价一律由业务部门执行,利率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对具体客户直接定价;但根据分级授权的规定,对于超过业务部门授权级别的个案,业务部门须报利率管理部门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 在涉及利率的业务操作中,业务部门务必保证利率相关要素数据的真实和完整,并有责任积极配合利率管理部门的调查统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内部资金利率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资金利率是引导我行内部资金流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我行内部资金利率的制定原则为:以配合我行发展战略的实现、实施我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为主要目标,同时充分考虑市场利率走势。

第十七条 内部资金价格具有调整系统内利益分配的作用,总行制定的内部资金价格应促进各分行共同发展、公平分享利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分行的积极性。各级行在确定辖内内部资金价格时,都必须不以盈利为目的,尽量做到收支持平。

第十八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行本外币内部往来资金利率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行本外币内部往来资金的利率种类、利率档次和计结息办法;

(三)制定总分行间本外币内部往来资金的利率水平;

(四)统一监控和管理分行与其下级行内部往来资金利率;

(五)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各一级分行在遵循上级行内部往来资金利率管理政策和意图的前提下,有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适时制定和调整辖内内部资金往来利率,但须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各分行利率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都要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利率管理部门有权就利率事宜向有关业务部门咨询或调查,业务部门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正式答复;同时业务部门有权就未有明确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问题向利率管理部门咨询,利率管理部门有责任在要求的时间内(以不影响业务决策为原则)给予正式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要定期组织利率专项检查,检查形式有自查、总行组织的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利率管理的检查将纳入总行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中。各分行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利率检查,并将利率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总行。

第二十二条 利率检查的内容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利率违规行为外,还应包括:

(一)分析各项业务中存在的利率风险隐患,检查现行制度是否足以防范和控制该风险;

(二)利率岗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专岗专人要求;

(三)负责利率管理的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四)利率工作各部门配合是否和谐;

(五)是否及时研究并向上级汇报新形势下利率工作具体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六)其他需要检查和调研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利率管理人员的素质,总行定期组织利率测试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定该行利率工作业绩的一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 总行将利率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综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结果的一部分,与该行行领导的奖励挂钩。同时,总行要根据利率检查结果并综合考虑利率工作的各个方面,定期对各分行利率工作进行评比考核,评比结果在系统内予以通报,并据此动态调整各分行的利率管理权限。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

(一)擅自或变相超权限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违反分级授权规定,对客户报价超出授权范围的;

(三)违反保密性规定,泄露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信息、我行保本利率或定价策略的;

(四)在业务操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利率要素严重失真的;

(五)不能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调整利率或上报相关统计数字的;

(六)在开办新业务时有关利率定价及流程未经利率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实施的;

(七)其他违反利率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出现以上利率违规行为的分支行或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系统内还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在年终考核时作为重大工作失误列示;

(三)相应降低其利率授权级别;

(四)纪律处分;

(五)其他系统内惩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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