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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八)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发文字号:开行办[2000]1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20

施行日期:2000-09-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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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信贷合同审查制度以来,各分行大多能按要求报审合同。但是,有些分行报审的合同内容不规范、形式不符合规定。个别分行超越合同管理权限,未经总行信贷管理局、法律事务局审批即擅自签订本应报审的合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限额以上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提款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必须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法律事务局审批后方可签订。

根据《关于设备储备贷款管理的补充通知》(开行发〔2000〕243号)确定由分行审批的设备储备贷款合同除外。

二、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一)对开行已承诺贷款、但信贷合同未签订的项目,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变化,分行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总行评审管理局,抄送信贷管理局。经评审管理局确认后,分行按现有规定报批信贷合同;

(二)对贷款未结束项目,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发生变化,分行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信贷管理局。经信贷管理局确认后,分行将需重签的信贷合同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三)对贷款已结束项目,如果企业改制、改组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借款人或担保人变化需重新确认的,分行应及时将情况报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抄送信贷管理局,经资产重组保全局确认后,分行将需重签的信贷合同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三、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行报审合同时统一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以下称《合同审批表》),不宜采用“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文件”的形式。

《合同审批表》是开发银行内部履行授权程序的正式文本,应严肃、认真填写。分行在上报的《合同审批表》中,除行领导签字外,还必须加盖分行公章。

四、对于合同谈判中遇到的问题,分行应在《合同审批表》中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相应理由。分行的处理意见应体现在报审合同文本中。

五、对合同框架文本相关条款加以删除、变更或增加新条款的,分行应按规定在《合同审批表》中注明,并在送审合同文本中作出标记:

(一)拟删除的合同条款涂阴影;

(二)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后拟采用的新合同条款、拟增加的合同条款及部分增加的内容(文字)加下划线。

今后凡是由于分行没有按上述要求办理,导致合同审查有遗漏的,责任由分行承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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