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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劳局[2000]3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21

施行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并做好个人帐户对帐和返还工作,我们拟定了《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请转发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政策规定记人个人帐户的本金及利息。个人帐户是工作人员退休以后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之前,可暂用公民身份号码。

(三)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帐户本金、利息等。

(四)199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为1994年10月1日;其他工作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五)个人帐户本金的记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单位填报、经审核盖章后的《天津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名册》中“个人缴纳”金额,按政策规定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其中:2000年9月30日以前,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2%;2000年10月1日以后。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今后,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随着新政策的出台作相应调整。

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月记载;预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从缴费之月起记载;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暂不记载。

(六)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1994、1995、1996年度年。利率为10.98%、月利率为9.15‰;1997年度年利率为7.47%,月利率为6.225‰1998年度年利率为5.67%,月利率为4.725‰1999年度年利率为3.78%,月利率为3.15‰2000年度年利率为2.25%,月利率为1.875‰。今后,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由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已退休人员和在职死亡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截止到个人帐户返还的上月。

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月记教并开始计息;预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从缴费之月记载并开始计息;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从补缴之月记载并开始计息。

(七)工作人员调到尚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因失业及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结算内容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历年缴费累计储存额等。

(九)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采用“月积数法”计算。

1.本年不支取个人帐户年末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

本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x(1+本年年记帐利率)+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其中;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一当年记帐月积数×当年月记帐利率

当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存入本金×(12-n+1)](n为当年本金存入月份,且1≤n≤12)

2.支取个人帐户时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

支取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月记帐利率×批准退休(死亡)月份]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其中:当年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当年记帐月积数×当年月记帐利率

当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存人本金×[批准退休(死亡)月份-n+十1](n为当年个人帐户本金存人月份,且1≤n≤12)

(十)每年个人帐户结算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每个工作人员提供《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下简称《对帐单》)。

(十一)单位或职工对《对帐单》记载情况有异议的,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对帐单》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单位携带相关年度、月份的《缴费名册》、基金结算表等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核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做好个人帐户查询等服务工作。

(十二)经核对工作人员《对帐单》与《缴费名册》及缴费情况不符,确认有误的,履行个人帐户更正审批程序,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更正。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十三)工作人员在本市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记载情况,不转移基金。从本市企业及开发区单位调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包括由企业划转的部分。

(十四)从外省市调入的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转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十五)工作人员调往外省市工作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同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转移到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

(十六)单位整体转制的,工作人员个人帐户转移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离)休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001年1月1日以后退(离)休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由一次性返还改为按月返还,每月返还额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十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内在职职工去世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选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退(离)休人员去世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内工作人员调入尚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其他

(二十)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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