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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文字号:进出银信管发(2000)第30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6-02

施行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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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五章 项目的后评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审贷分离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办理的各类贷款项目、融资担保项目及其他项目的评估审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正性、客观性、严谨性和独立性原则,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各级贷款审批机构提供全面、翔实、准确的决策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一)我国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

(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发展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

(三)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文本及合同项下有关单据;

(四)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的规定、办法及参数;

(五)本行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信贷管理部是本行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并承担项目评估审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对各级项目审批机构负责,向各级项目审批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并接受有关质询。

第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原则上由信贷管理部门独立完成;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特殊项目,可以由信贷管理部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有关学历、经历和业务证书,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后,凡需要进入项目评估审查程序的,应将初审意见、贷前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信贷管理部。

第十条 信贷管理部接到送审资料后,应对评审资格、资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评审条件或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项目,信贷管理部可进行退卷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进入评审阶段的项目,由信贷管理部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按照各级贷款审批机构的权限分别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中,信贷管理部可以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回答有关问题。对于一些重要情况不明、疑点较多的项目,信贷管理部可直接或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评审工作质量,信贷管理部可提前介入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后,信贷管理部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信贷管理部整理会议纪要。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四条 对项目的具体评审,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重点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真实性。根据项目材料和调查结果,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合规性。根据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行信贷原则进行审核。

(三)安全性。根据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近期担保、履约情况以及抵押或质押权的设立、抵押物或质物的状态、价值、变现能力、抵(质)押率、相关保险、登记手续等内容的分析,对贷款回收的安全性进行审核。

(四)可行性。对项目的有关合同、生产条件、技术和市场、经济效益等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历史沿革进行评价,判断项目支付方式是否可行,经济效益能否达到一定标准,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技术上是否可行,合同条款有无缺陷,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等。

(五)敏感性。对项目涉及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利率、汇率、价格等因素变动影响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对资信状况好,经济实力强,与本行长期合作良好的项目单位和贸易状况稳定,风险较小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第十七条 在对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资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三)项目风险状况;

(四)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履约条件、偿债能力、还款保证;

(五)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可靠,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及有关市场状况;

(六)项目的经济效益、创汇效益如何,货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可靠;

(七)项目的担保方式是否得当,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抵押或质押是否合理有效;

(八)对是否同意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保证项目顺利执行和贷款安全回收提出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完成后,信贷管理部应将送审材料以及评审过程中补充的材料一并退回有关业务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和项目评审人员应对项目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因聘请行外专家、顾问所需的费用,由信贷管理部按本行规定审批支付,列入业务费开支。

第五章 项目的后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或项目进行中出现一些重大问题,信贷管理部可以对项目进行后评审。项目后评审的目的是检验项目的审查质量和决策水平,总结评审经验,指导和改进评审工作,加强和完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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