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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0]9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21

施行日期:2000-09-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客户的需要,增强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竞争能力,总行决定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业务。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新品种,各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紧制定贯彻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办此项业务。

二、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分支机构,必须设有管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部门,配备相应的客户经理,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体系,整体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较好。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分支机构由一级分行确定。

三、各开办行要利用信用卡资源,开展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个人信用评定办法。各分行要按照数据集中的要求,建立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分析及信用登记系统,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信用等级、贷款信息、消费信息和信誉记录等进行登记,做到资源共享,为开拓市场和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四、本次下发的《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保证合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文本进行修改,但必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五、各行要严格按照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掌握单个客户授信量,适当控制信用借款客户数量,各行AAA级客户占信用借款客户的比例不得突破5%,对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分支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切实防范风险。

六、各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充分利用网点、网站、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我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特点,树立产品的品牌形象,各行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大力发展优质客户群体。

各行在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消费,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 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第六条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七条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证额度根据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确定。借款人享有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且保证额度最高为60万元。

第八条 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AAA级:最高60万元;AA级:最高10万元;A级:最高5万元;BBB级:最高1万元;BB级:最高5000元;B级:最高3000元;C级:信用额度为0.

第九条 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5年,以多份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确定质押期限;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

第四章 额度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额度、质押额度、保证额度的,必须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应相应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质押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保险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额度有效期,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评估、登记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变卖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质)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险单等,均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收妥后,应向抵(质)押人出具《抵(质)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建设银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权证丢失的、毁损的,建设银行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抵押人或出质人相应的赔偿。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额度的申请

第二十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

四、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五、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七、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信用额度的,建设银行要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采取自然人担保的,建设银行要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银行应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借款人。同意给予额度的,应告知借款人核定的额度、有效期、利率、支用和偿还方式、罚息、质押或抵押物处理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借款人应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10日内办理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支用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二十五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 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建设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使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和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约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合同、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贷款余额×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不能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三十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种:

一、建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利息。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八章 额度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信用额度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积分情况,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三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

四、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建设银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调整或取消借款人额度,不发放新的贷款。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当借款人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如下顺序实现担保权利,以清偿贷款本息:首先处分质押权利,其次处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证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 预期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由于建设银行的过错导致借款人无法支用贷款的,建设银行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四、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

第五条 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第六条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第七条 借款人所享有的保证额度根据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确定。借款人享有的保证额度不得超过其保证人所能享受的信用额度,且保证额度最高为60万元。

第八条 信用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AAA级:最高60万元;AA级:最高10万元;A级:最高5万元;BBB级:最高1万元;BB级:最高5000元:B级:最高3000元;C级:信用额度为0.

第九条 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5年,以多份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利确定质押期限;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2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借款人同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信用额度中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期限最短的额度核定借款人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额度有效期。

第四章 额度的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额度、质押额度、保证额度的,必须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应相应采取质押、抵押、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第十三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设银行签发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质押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还需办理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保险金的优先受理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短于额度有效期,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评估、登记和保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将抵押财产转让、变卖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抵(质)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质)押物权属的文件原件以及抵押物保险单等,均由建设银行保管。建设银行收妥后,应向抵(质)押人出具《抵(质)押物权证收妥通知书》。

第十七条 因建设银行保管不善造成抵(质)押物权证丢失、毁损的,建设银行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抵押人或出质人相应的赔偿。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第五章 额度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应指定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受理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申请条件、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明确告知借款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个人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

四、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五、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六、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籍证明、收入证明等。

七、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网点的初审。营业网点的客户经理应根据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初审合格的,将原件退还客户,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于原件一致”的戳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封包送贷款经营部门进行资信调查。

第二十三条 资信调查。借款人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借款人身份的调查。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调查借款人原有银行债务是否都能按期偿还,有无银行不良记录。

三、对担保情况的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对抵押物价值需要确认的,由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方式担保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

四、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对申请信用额度或保证额度的,要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借款人资信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审批表》,经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额度审批。较小的额度由贷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责;较大的额度由贷款银行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超过贷款银行审批权限的,还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应限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获得批准后,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质押权利冻结止付、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额度贷款台账的登记。《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和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贷款行提出贷款支用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以下简称《支用单》),营业网点经办客户经理和贷款经营部门负责人在《支用单》上签署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从受理贷款之日起到作出答复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建设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使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三十二条 贷款账户的开立。贷款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支用单》,填制一式两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送营业网点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贷款划转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中。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与回收

第三十三条 贷款经营部门负责对贷款的日常管理,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收入变化状况、抵押物的存续状态和市场价值变化。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回收: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贷款余额×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不能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种:

一、建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利息。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回收等使用情况,应及时在《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上登记。

第八章 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三十九条 贷款行必须设专人负责借款人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四十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贷款管理部门按照贷款金额减少借款人的可用额度。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每次归还贷款本金时,贷款管理部门按照归还本金的金额恢复借款人的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 贷款经营部门根据借款人的良好信用记录、对银行的贡献等指标,计算借款人信用积分,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对于额度项下的贷款发生逾期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冻结该借款人余下的贷款额度,直到收回逾期贷款为止。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后,银行要根据造成逾期的原因重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调低借款人的额度乃至取消额度。

第四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

四、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建设银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调整或取消借款人额度,不发放新的贷款。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当借款人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如下顺序实现担保权利,以清偿贷款本息:首先处分质押权利,其次处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证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预期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由于建设银行的过错导致借款人无法支用贷款的,建设银行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统一客户信用评定标准,规范贷款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建设银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定的对象是以信用方式申请各种个人消费贷款的客户。

第三条 信用评定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个人客户的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定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主要包括: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对象要求;是否有隐瞒事实套取银行贷款及恶意透支行为;是否遵纪守法以及借款人诚实守信程度、对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记录等。

二、能力。主要包括:借款人年龄、学历、职业、职务、职称等。

三、收入。主要包括:借款人本人和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负债总额与家庭年收入的比重、月还本付息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等。

四、环境。主要包括根据借款人单位的行业性质、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借款人在现职年限等。

五、与银行的关系。主要包括:是否为建设银行客户,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借款人与银行的关系、借款人的信誉记录等。

第三章 客户信用等级

第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依次划分为七个等级:AAA、AA、A、BBB、BB、B、C.

AAA级:客户的收入水平很高,偿债意愿很强,社会地位很高,家庭环境非常优越。

AA级:客户的收入水平高,偿债意愿强,社会地位高,家庭环境优越。

A级:客户的收入水平较高,偿债意愿较强,社会地位较高,家庭环境比较优越。

BBB级:客户的收入水平中等,有偿债意愿,有一定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良好。

BB级:客户的收入水平一般,有一定偿债意愿,社会地位一般,家庭环境一般。

B级:客户的收入水平较低,偿债意愿不强,社会地位较低,家庭环境较差。

C级:客户的收入水平很低,偿债意愿很差,社会地位很低,家庭环境很差。

第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依据《客户信用评分表》确定的要素评分确定,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各个信用等级的客户得分区间为:

AAA级:90分以上,AA级:80~89分,A级:70~79分;

BBB级:60~69分,BB级:50~59分,B级:40~49分;

C级:40分以下。

第四章 客户信用评定与调整

第九条 开办个人消费贷款的城市要设立个人信用评定中心,统一负责本地的个人信用评定工作。

第十条 个人银行业务网点在受理客户贷款申请时,必须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取得第一手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评定部门客户经理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调查问卷》的要求,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根据《客户信用评定表》的要素计算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填写客户评价报告(报告格式附后)。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部门主管必须认真审核客户经理填写的《客户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信用评定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符合发放贷款标准的,建设银行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等级发放相应的信用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入信用评定程序:

1.不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2.在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

3.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4.未按月还本付息记录达到三次以上;

5.有逾期未归还贷款记录;

6.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

7.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自客户评价报告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客户与建设银行信贷关系尚未解除,建设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重新评定,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评定部门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要动态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如客户发生重大变故,建设银行有权提前取消客户信用等级。重大影响事件包括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稳定收入来源、发现不良贷款记录等。

第五章 客户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客户评价报告》和客户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供建设银行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完善个人消费信用评定和档案使用保管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明确同意公布外,建设银行任何工作人员或机构应当予以保密。因泄露客户个人非公开信息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对贷款的第三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养和扩大优质客户群体,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以下简称信用积分),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对银行的贡献等情况而设置的一种指标。

第三条 信用积分(CP)以“点”以单位,包括基本积分(BP)、和惩罚积分(FP),计算公式:CP=BP-FP

第四条 基本积分(BP)是根据借款人每次按期还贷的实际贷款本息(PI)按每满1000元积1点累计所得,并于还贷记账日自动记入借款人的基本积分账户内。计算公式:

BP=∑(INT(PI/1000))

第五条 惩罚积分(FP)是由于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况,虽不致于影响贷款资格和信用等级但导致信用状况下降,而相应扣减的信用积分:

一、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

二、在本行有少量信用卡透支未还;

三、未及时向银行更新个人资料;

四、其他信用状况下降时情况。

第六条 客户的信用积分应于每年末折算成标准点,折算规则:AAA级客户除以100,AA级客户除以50,A级客户除以10,BBB级客户除以5,BB级客户除以3,B级客户不变。

第七条 客户的信用积分发生一定变化,应相应调整其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   |信用积分 |         授信额度(万元)         |   |     |--------------------------|   |(标准点)|AAA|AA |A  |BBB |BB  |B   |   |-----|---|---|---|----|----|----|   | 1以下 |10 |5  |1  |0.5 |0.3 |0.1 |   |-----|---|---|---|----|----|----|   | 1~2 |15 |5.5|1.4|0.55|0.32|0.12|   |-----|---|---|---|----|----|----|   | 2~3 |20 |6  |1.8|0.6 |0.34|0.14|   ----------------------------------                                 续表   ----------------------------------   |信用积分 |         授信额度(万元)         |   |     |--------------------------|   |(标准点)|AAA|AA |A  |BBB |BB  |B   |   |-----|---|---|---|----|----|----|   | 3~4 |25 |6.5|2.2|0.65|0.36|0.16|   |-----|---|---|---|----|----|----|   | 4~5 |30 |7  |2.6|0.7 |0.38|0.18|   |-----|---|---|---|----|----|----|   | 5~6 |35 |7.5|3  |0.75|0.4 |0.2 |   |-----|---|---|---|----|----|----|   | 6~7 |40 |8  |3.4|0.8 |0.42|0.22|   |-----|---|---|---|----|----|----|   | 7~8 |45 |8.5|3.8|0.85|0.44|0.24|   |-----|---|---|---|----|----|----|   | 8~9 |50 |9  |4.2|0.9 |0.46|0.26|   |-----|---|---|---|----|----|----|   | 9~10|55 |9.5|4.6|0.95|0.48|0.28|   |-----|---|---|---|----|----|----|   | 10以上|60 |10 |5  |1   |0.5 |0.3 |   ----------------------------------

第八条 借款人的信用积分在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有效;当借款人重新申请信用评级时,上一有效期内的信用积分应折算成本有效期的标准点后计入本有效期。

第九条 借款人对自己的信用积分情况可通过对账单、柜台终端、电话银行或ATM等进行查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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