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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等三个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地税发(1995)1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1-29

施行日期:1995-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强化我市地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规范执法程序,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等三个征管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地征管改革的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征管制度、规程,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在施行过程中,请及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报市局。

附件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一、开业登记1、申请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负有连续纳税义务而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主管部门批文;

(3)银行帐号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5)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有关资料;

2、初审、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报税大厅办《证》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初审。其内容:

(1)是否属本辖区(局)登记征管范围;

(2)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3)是固定业户还是“临时”业户。

初审完毕,对不符条件的,及时予以答复;对合格的受理后,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车船、房、地产情况申报(变更)表》一式两份,并告知填写的要求。

3、复审、上报。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领《表》之日起三日内)按要求填制好地方税务登记表》和车船、房、地产情况申报(变更)表》,并加盖印鉴送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复审,三日内签注意见,加盖章戳,将《地方税务登记表》按经济性质、行业等进行分类报县(分局)级地方税务机关发征部门。

4、核准、发证

发证部门收到《地方税务登记表》后,进一步审查,在15日内根据其适用证件的种类,按编码要求自然生成纳税人的税务代码,同时打印出《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签章后,将《地方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同《证》一并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在9日内将《表》(一份)和《证》交纳税人,与此同时,将《表》的内容输入微机,进入征管状态,并分户建档。

二、变更登记

1、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如果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持变更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1)改变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4)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科务机关变动的);

(5)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2、初审、受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地方税务登记表》(程序同前)或《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限期(三日内)反馈此《表》和税务机关发的有关证件。与此同时,通知有关人员或窗口(部门)清理税款和票证的结存情况。

3、复审、录入。

收到纳税人填具的《地方税务登记表》或《变更、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有关征件逐一核准,收回归入分户档案。对确认为符合要求的,根据变更项目30日内重新办《证》及有关手续。办理程序同新办税务登记。同时。相应输入“变更登记表”中变动内容等,使其记入“纳税人的分户档案”中。

三、停(歇)业登记

1、申请、审查。

从事生产、经营和负有连续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因故暂时中止履行纳税义务(一月以上半年以内),须在停(歇)业30日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给企业《停(歇)业申报》(一式三份),并限期反馈此《表》,交回税务机关发给的有关证件,结清税款。同时,通知有关人员或窗口(部门)清理税款和票证的结存情况。

2、核准、恢复。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收到反馈回的《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对其交回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准购(印)证》以及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核实并代为保管。待纳税人提出的停(歇)业申请到期并已恢复生产、经营,应填制《恢复(开业)申请表》,发还代为保管的证件、启封发票;对到期已恢复生产、经营而未办恢复、申报等手续的,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对到期而又没恢复生产、经营,根据情况采取两种不同的办法;一是要求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是续办停(歇)业手续,同时,调整微机储存信息。

四、注销登记

1、申请

从事生产、经营、连续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和迁移涉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的。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并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填具《停(歇)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限期(三日内)反馈此表,并告知清退税务机关发给的证件、清结税款。

2、审查、注销。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接到反馈的《表》,通知征税部门或开票窗口及有关部门审核其是否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对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县(分局)级地方税务机关发证部门输机,将此“纳税人分户档案”输入停撤资料库,同时收回发放的《地方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印)证》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其他证件,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待清结算完毕予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处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办税大厅办《证》窗口以及检查机关发现或检查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发出“限期改正通知”,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开具“罚款收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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