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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税财(1995)所字第6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2-01

施行日期:199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为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积极性,我厅根据省人民政府[1994]91号《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知》精神,以琼财税 [1994)所字第651号文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新产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一些政策理解不够,为了正确执行;产品减免税政策,现就有关部门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新产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省级新产品是指在本省内第一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试产试销是指从样机(样品)试制成功到正式投产前形成一定批量的试生产试销售阶段。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新产品的试产试销数量由省财税厅根据企业试制新产品的初期生产、销售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试生产计划等有关情况确定。

四、企业申请新产品减免税时必须提供如下资料:(一)新产品鉴定书;(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新产品试产计划;(三)新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

五、新产品的减免税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琼财税[1994]所字第651号文执行。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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