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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1997)2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06

施行日期:1997-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易门矿务局大红山矿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玉地国税发[1997]182号)收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的增值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在新平县就地申报缴纳。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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