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易门矿务局大红山矿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玉地国税发[1997]182号)收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的增值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在新平县就地申报缴纳。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云国税函(1997)2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06
施行日期:1997-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易门矿务局大红山矿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玉地国税发[1997]182号)收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的增值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在新平县就地申报缴纳。
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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