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434号),同意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西安车辆厂”(西安市),收取1997年度企业管理费290万元,并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国税函(1997)2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08
施行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434号),同意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西安车辆厂”(西安市),收取1997年度企业管理费290万元,并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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