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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的征税问题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新地税四字(1997)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08

施行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七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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