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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对外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需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函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冀国税外发(1997)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08

施行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北省外汇管理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为了维护国家权益,配合我们做好涉外税收工作,请你局在批准企业对外支付上述款项时,应让其提供当地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或免税证明;没有税务机关完税证或免税证明,不予对外付款,以保证税法的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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