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4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08
施行日期:199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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