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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地税法字[1999]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全体税务干部都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地将税务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地税机关的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把它列入重要日程,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二、为了做到学习行政复议法与组织收入两不误,省局决定,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分地区进行。请各地、州、市(县)地税部门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联系,认真组织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及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当地培训。

三、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没有成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地、州、市,要在征管处(科)内落实人员具体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等法制工作,确保税务行政复议、税收执法检查等法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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