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和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措施,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地税发[1999]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和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措施,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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