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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地税发[1999]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按照国务院文件和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和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措施,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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