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秦皇岛海关、唐山海关、保定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国税函[1999]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1999)2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22
施行日期:1999-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秦皇岛海关、唐山海关、保定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国税函[1999]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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