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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1999)2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22

施行日期:1999-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秦皇岛海关、唐山海关、保定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国税函[1999]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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