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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地税二字(1999)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22

施行日期:1999-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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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全省所得税会议讨论研究,重新统一、明确了有关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几个具体政策,现正式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意见。

(一)计税工资的扣除根据国务院规定,今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调整,有条 件的企业也相应增加了职工工资。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1999年我省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每月7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760元。

(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按规定的四档计算方法,分档计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

少数工业企业,按规定计算不敷支出的,经企业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也可统一按5‰的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个别企业,确需增加业务活动经费的,除按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外,经企业申请,并按税收管理体制的程序,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允许按一定比例提取促销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扣除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职工工伤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等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非常损失的列支对企业发生的非常损失(指重大自然灾害的损失),按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给予抵扣的部分和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份,可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准予税前列支。

(五)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扣除和综合折旧的提取比例企业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取,不得扩大范围和数额。

少数企业需要按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8%的综合折旧率提取,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政策意见

(一)由于国家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从今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法,规范征管,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原云地税发[1998]57号文件中关于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相当于5年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从200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税法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省局曾以云地税二字[1999]4 8号文件明确规定,暂不作公务费扣除,全额并入其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鉴于目前我省进行公务用车试点的只有省教委、省机械厅和楚雄州,因此对上述地区和单位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的补贴收入,其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请报省地税局确定后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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