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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3年度以前入库国家储备棉出口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供发[1999]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2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南京、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省棉麻(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供销棉联字(1999)2号文件精神,安排部分1993年度以前入库的国家储备棉出口。现结合我省实际,将结算价格及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备棉出口的范围及方式。本次出口的储备棉是指1993年度以前入库的储备棉(含经批准的轮换部分),不含新疆棉和进口棉。本次出口由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代理,我省由省棉花公司、南京、南通市棉麻总公司提供货源、省棉麻(集团)公司负责协调并结算。

二、出库价格。本次储备棉出库价格一律按每担351.46元(标准级含税价,下同)结算,其中:皮辊棉成本335.15元,锯齿棉亏补贴和技改费11.31元,入库运杂费5元。其他等级价格详见附件。

三、包干费用。由于这批储备棉存放时间长,自然变异较大,而且出口棉花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需拆批次,增加了挑选整理费用开支。此外,因出口公司要求交货期短,一部分承储单位为赶装船期采用汽车运输。根据上述情况,决定本次出库费用为每担8.5元(含税),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已;运输费用按实结算。

四、结算方式(一)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每月将已出口结汇后的棉花货款汇入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由棉麻局汇入省棉麻(集团)公司,收到货款后,省棉麻(集团)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按上述价格、出库费用和出口数量(按帐面准重量)及时划款给承储单位。

(二)承储单位收到货款后,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由全国供销总社另行规定。

(三)由于储备棉出口金额较大,因此承储单位在今年内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发票,到明年如果还有业务发生,则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发票。

五、本次出口的储备棉是1993年度以前入库的特准储备物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部分可以按实抵扣。

六、承储企业出库用于出口的储备棉,除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一律免缴地方开征的其他收费。

七、各承储单位收到货款后,要及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借款,并停止向中央财政申报利息。如出现国拨特准储备资金各库之间分布不合理,承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全省范围内调整,保证全部用于棉花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闲置。

八、本批储备棉出口每收到一批货款,即分批与各承储单位预结算,特出口工作结束后再进行决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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