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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地税(1999)3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1-23

施行日期:1999-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地税系统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均可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提交执业注册申请表(二份)、执业税务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逐一通知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并在对申请注册人员提交的《执业注册申请表》等材料认真审核后,于1999年12月20日前,集中报送省局征管处。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四、各地在审核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五、对初审合格者的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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