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地税系统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原执业税务师,要求继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均可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注册。
二、申请执业注册者应提交执业注册申请表(二份)、执业税务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逐一通知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并在对申请注册人员提交的《执业注册申请表》等材料认真审核后,于1999年12月20日前,集中报送省局征管处。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注册权。
四、各地在审核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五、对初审合格者的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认定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